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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听课制度暂行规定(试行)
2004-07-10  

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抓好本科教学是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点和关键。为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对本科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深化学校教学改革,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教师互相学习、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听课人员范围

1.学校党政领导;

2.教务处正副处长、有关科室科长;

3.学校教学督导团成员;

4.各教学单位正副职领导;

5.各教学单位系(教研室、实验室)主任;

6.各教学单位的全体本科教师;

7.其它有关部、处、室领导。

二、听课时间次数要求

1.听课按每个学年计算次数,每次听课不少于2学时;

2.校级党政领导至少听课4次;

3.教务处正副处长至少听课12次;教务处有关科室科长听课不少于8次,其中教学研究科科长听课不少于12次;

4.学校教学督导团全体成员听课检查应覆盖本学年全校教师讲授的所有本科生课程;

5.各教学单位正副职领导的听课应覆盖本单位教师讲授的所有本科生课程;具体分工由各教学单位自主进行,院长(主任)、主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副主任)不能低于8次;

6.各教学单位系(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对本系(教研室、实验室)教师讲授的所有本科生课程至少听课1次;

7.各教学单位的全体本科教师听课不少于8次,鼓励教师之间相互听课,取长补短,交流教学经验;

8.其它部、处、室领导根据工作情况有选择地听课。

三、听课对象的确定

1.学校党政领导听课对象可以是本人从事学科所在的教学单位的本科生课程,也可以是全校所有本科生课程。

2.学校教学督导团成员、教务处领导及相关科室科长听课对象是全校所有本科生课程。

3.学校相关部、处、室领导听课对象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的本科生课程。

4.各教学单位的正副职领导、系(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教师听课对象是本单位教师讲授的所有本科生课程。

四、听课形式

听课形式以听课人随机选取、单独听课为主。各教学单位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取集体听课的方式。

五、听课检查内容

1.学生方面:主要包括有无迟到、早退和出勤率情况、课堂秩序、学生听课态度或实验中的动手能力等;

2.教师方面:主要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素养、教学效果等;

3.其它方面:主要包括教室(实验室)卫生、供电供水、灯光照明、冬季取暖、桌椅门窗完好情况及影响课堂教学的其它情况。

六、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听课职责,认真填写《辽宁大学本科课堂教学听课记录表》和《辽宁大学本科课堂教学听课登记表》,并认真填涂《辽宁大学本科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给该门课程的授课教师打分。

2.听课前一律不通知任课教师。

3.听课人员应本着“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发现不足、促进提高”的原则,在听课后应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并将听课情况向教务处反馈,以便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七、听课管理

1.本科课堂教学听课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学校党政领导、教学督导团成员、教务处领导及学校相关部、处、室领导听课由教务处负责提供课程表。学校党办、校办负责具体落实学校党政领导的听课工作;学校相关各部、处、室领导听课由各部门办公室自行安排。学校相关部门办公室负责把本单位领导听课记录表、登记表和考核表进行整理、汇总,并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交到教务处教学研究科。

2.各教学单位自行安排本单位领导和教师的听课工作。一定要做好听课记录表、登记表的整理、汇总和存档工作,听课考核表及时送交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同时,应将听课人员在听课记录表反映的主要情况和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交到教务处教学研究科。

3.听课1学时计为1个标准学时,计入听课人员教学工作量之中。

4.教务处每学年将干部听课情况报学校组织部,以便使其了解和掌握干部、教师执行听课制度的情况,并把其作为考核干部、评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八、听课结果反馈

1.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对听课所获得的教学信息进行分析与研究,及时向任课教师进行反馈,并通过座谈会、集体备课、教学研讨等形式,不断交流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2.教务处教学研究科每学期末根据反馈回来的有关教学信息,进行书面整理、小结,向教务处长和主管校长报告,并向各教学单位领导通报。

3.教务处每个学期初通过组织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和院长(主任)参加的教学研讨会,认真研究解决上学期发现的新问题。同时,教务处还将适时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研讨会、表彰会等进行教学经验的交流和研讨,并通过教学信息的形式及时向全校公布教学工作的具体情况。

4.教务处将及时把听课过程中发现的教学条件、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向后勤服务部门反馈,以便及时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九、其它

1.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七月十日

 

学校于2011年5月颁发了《辽宁大学校(院)领导听课制度暂行办法》(辽大校发201142号),该文件在听课时间、听课次数要求方面对《辽宁大学听课制度暂行规定》(辽大校发200446号)作如下调整:“以学年为单位,校党政领导每学年至少听课4次,每次听课不少于2学时;各教学单位党政一把手每学年至少听课8次,每次听课不少于2学时。”

教育部2018年印发《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教社科〔2018〕2号),该文件要求“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每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每人每学期至少听1次课;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二级机构领导班子每位成员,在一个任期内要对所有授课教师做到听课全覆盖。”

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2020年9月印发《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委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教通〔2020〕47号),“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广大教师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改革工作中,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每学期听课至少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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