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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办法(修订)
2014-11-11  

 

为进一步完善课堂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切实加强教学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我校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现对《辽宁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办法》进行修订。

一、考核目的

1.客观、公正地评价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2.及时发现、纠正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3.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使师生同心协力共同推动教学水平的提高。通过考核获取各种教学信息,促进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考核体系和等级

1.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体系由教学督导团成员、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生三方面评价构成,教师每学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先根据三方考核结果各自计算出一个平均得分数,再按照教学督导团成员/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生3/3/4的比例计算出一个最终平均得分数,并依据教师最终平均得分数的高低在学院内排列出名次。

2.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体系由10项内容构成,涵盖教学的各个环节。根据教学督导团成员、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生三方评价的角度不同其子项目设置的内容各有侧重。

3.考核体系中A:10分、B:8分、 C:6分、D:4分、E:2分。由考核者根据教师授课的实际情况打分。

4.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采用网上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其中考核结果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含59分)以下为不及格。在学生评教环节严格控制优秀比例,优秀率不得超过40%。

三、考核时间

课堂教学质量考核时间为课程开课至下学期再选课前。

四、考核奖惩

1.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聘条件的一项内容,每年由教务处向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供参评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考核成绩,没有成绩者视为缺项。破格晋升职称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结果须为优秀。

2.根据《辽宁大学“优秀本科教师”和“十佳”教师评选办法》的规定,考核结果在学院排名前1/3之列者方可获得参加“优秀本科教师”和“十佳”教师评选的资格。

3.对排名在本学院后5%的主讲教师由同行专家、督导团和教务处进行跟踪听课,帮助整改。对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主讲教师,由同行专家和督导团成员进行听课评议,对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授课,重新进行教学培训,通过试讲考核后方可重新取得授课资格。

4.如果任课教师在考核学期内出现一次教学事故,则其课堂教学质量最终平均得分数扣减20分。

5.对于考核结果不及格的教师,由本人或所在学院安排进修事宜。进修时间最长为1年,并停发岗位津贴。进修结束后,由教学督导团成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其组织试讲考核,试讲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课,恢复原岗位津贴;试讲考核仍不合格者,调离教师岗位。

五、考核办法

1.各学院在考核前必须组织全体学生进行学习宣传,明确目的,确保考核工作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每位教师负责,使考核结果真实可信。

2.由教务处负责对每位被考核教师的成绩进行统计汇总,核出其课堂教学质量的最终平均得分数。

六、其它

本考核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原《辽宁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办法》自行废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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